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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遺產及贈與稅如何節稅-利用每年贈與稅免稅額及婚嫁贈與節稅

更新日期:113-07-10

例六:

例五王君於111年2月4日將部分財產贈與給太太後王君夫婦每年5月1日各自贈與其子女244萬元,其長子於111年5月2日結婚,王君夫婦各贈與其長子100萬元,其長女於112年3月18日結婚.亦各給100萬元,假設王君於113年5月31日過世,應繳多少遺產稅?

解析:

一、王君於111年2月4日贈與太太7,600萬元財產後,其財產剩下5,000萬元,嗣後王君於111年至112年2年間每年贈與其子女244萬元,合計陸續贈與了488萬元,於長子及長女結婚時王君亦各給婚嫁贈與100萬元,其應繳之遺產及贈與稅計算如下:

(一)  王君之贈與稅
111年至112年每年贈與244萬元,皆未超過每年244萬元之贈與稅免稅額,不課徵贈與稅。
111年5月2日長子結婚,王君贈與長子100萬元,為婚嫁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不課徵贈與稅。
112年3月18日長女結婚,王君贈與長女100萬元,為婚嫁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不課徵贈與稅。
故,王君111年至112年應納贈與稅額為0。

(二)  王君之遺產稅
遺產總額:46,560,000元
王君111年至112年共贈與子女688萬元(包括婚嫁贈與) ,遺產總額本應減少688 萬元,惟因王君死亡前2年內贈與計344萬元(112年贈與244萬元及長女婚嫁贈與100萬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仍需併入王君遺產總額,故其財產較例五、二、(二),減少344萬元,遺產總額為:50,000,000-3,440,000=46,560,000元

(三)  王太太的贈與稅
王太太111年至112年每年贈與其子女244萬元,計贈與488萬元,皆未超過每年之贈與稅免稅額,不課徵贈與稅。

長子、長女婚嫁贈與各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不課徵贈與稅。

二、 故由例五、例六可知,財產龐大時,可考慮及早規劃利用夫妻間贈與每年贈與稅之免稅額及子女婚嫁贈與,將財產移轉給下一代,以減少遺產及贈與稅之稅賦,惟應注意計算土地移轉時所增加之土地增值稅負擔,以避免增加之土地增值稅較節省的遺產、贈與稅為多。

三、 法令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7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