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三:
上例林君遺有之4筆土地中,除2筆為公園、政府開闢之道路外,另2筆土地為農業用地,其中乙地未訂有三七五租約,地上有荔枝等農作物價值為10萬元,由繼承人繼續經營農業生產,丙地則訂有三七五租約,繼承人申報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主張扣除,其稅負如何?
解析:
一、計算如下:
(一) 不計入遺產總額:3,000,000元(丁地)
(二)遺產總額:68,200,000元
〔20,000,000+9,000,000+100,000(地上農作物)+12,000,000×2/3(丙地以三分之二計價)+800,000+30,300,000=68,200,000元〕
(三)免稅額:13,330,000元
(四)扣除額合計:53,180,000元
包括:配偶扣除額:5,530,000元
親屬扣除額:2,240,000元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6,930,000元
喪葬費:1,380,000元
公共設施保留地:20,000,000元
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17,100,000元
【9,000,000+12,000,000× 2/3(於89年1月 28日後取具合法農業使用證明之三七五租約耕地繼承人免遺產稅)+地上農作物:100,000元】
(五)課稅遺產淨額:1,690,000元
(68,200,000-13,330,000-53,180,000=1,690,000元)
(六)應納稅額:169,000 元
(1,690,000× 10%=169,000)
二、法令依據:
(一)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
(二) 財政部67年8月2日台財稅第35163號函規定:「遺產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者,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按公告現值三分之一予以減除後辦理估價。」;另依財政部 89年11月24日台財稅第 0890458227號規定:「訂有三七五租約之耕地,所有權人於89年1月28日以後死亡者,繼承人如已取具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作農業使用證明,依89年1月26日修正公布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及同日修正公布之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第1項規定,免課徵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