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五 :
王君平時勤儉,至50歲已擁有龐大財產,包括土地6筆公告現值共計8,000萬元、房屋3棟現值合計為2,000萬元、某上市公司股票20萬股、銀行存款1,000萬元,王君夫妻感情融洽,膝下有 2男2女,皆乖巧上進,一天(111年2月3日) 享用晚餐後,王君看著太太及兒女覺得很滿足只是不經意生起一個疑惑:若百年以後,如何讓他們保有如現在一般優渥的生活,又可少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呢?
解析:
一、 如王君未做任何規劃,假設王君113年2月4日突然意外死亡遺有如上述之遺產,當天該股票收盤價為80元,配偶及子女皆繼承,王君之遺產稅計算如下:
(一) 遺產總額:126,000,000
(80,000,000+20,000,000+10,000,000+80×200,000=
126,000,000元)
(二) 免稅額:13,330,000元
(三) 扣除額:9,150,000元
包括:配偶扣除額:5,530,000元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2,240,000元
喪葬費:1,380,000元
(四)遺產淨額:103,520,000元
(126,000,000-13,330,000-9,150,000)
(五)應納遺產稅額:13,204,000元
(103,520,000 × 20% -7,500,000)
二、 若王君當天就想通了,於隔天(111年2月4日) 贈與太太土地3筆計4,000萬元、房屋3棟2,000萬元、上市公司股票10萬股(收盤價每股80元)、銀行存款800萬元,王君若於 113年5月31日仙逝,王君財產沒有增加,除贈與太太之財產外,其財產亦未減少,遺產剩下土地3筆計4,000萬元、房屋0棟、上市公司股票10萬股(死亡日收盤價亦為每股80 元) 、銀行存款200萬元,配偶及子女皆繼承,王君之贈與稅及遺產稅計算如下:
(一)111年2月4日贈與稅計算如下:
1.不計入贈與總額:76,000,000元
2.贈與總額:0元
3.應納贈與稅額:0元
(二)113年王君逝世,其繼承人需繳之遺產稅計算如下:
1.遺產總額:50,000,000 元(40,000,000+0+80×100,000+2,000,000=50,000,000元)
2.免稅額:13,330,000元
3.扣除額:9,150,000元
4.應納遺產稅額:2,752,000元
〔(50,000,000- 13,330,000 -9,150,000)× 10﹪=2,752,000元〕
三、 惟王太太若本身亦有龐大之財產,且身體欠安,有可能較王君早過世,贈與給太太可能無法達成減稅之目的反而增加太太的遺產稅,所以在作租稅規劃時宜多方考量。
四、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一) 被繼承人之配偶。
(二) 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三) 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所以王君若想以贈與太太財產之方式分散財產,需及早規劃,因為王君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仍需併入王君之遺產課稅,無法達成節省遺產稅之目的。
五、法令依據:
(一)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及第14條
(二)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本法規定之下列各項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元者按千元數四捨五入:
1.免稅額。
2.課稅級距金額。
3.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職業上之工具,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4.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三) 土地稅法第28條之2第1項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1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