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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徵人的獎懲規定

更新日期:108-04-11

代徵人依法定程序及期限完成代徵義務者,該管稽徵機關應按期代徵稅額給予千分之1的獎金,但每一代徵人每年以新臺幣2,400萬元為限。
代徵人不履行代徵義務,或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者,除責令其賠繳並由該管稽徵機關先行發單補徵外,另處以應代徵未代徵之稅額1倍至10倍罰鍰。
代徵人及證券自營商不依規定向該管稽徵機關填報證券成交清單或所填報事項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處以新臺幣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之怠報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