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公司已向公司主管機關辦妥停業登記者,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據公司主管機關提供資料辦理,並視為已向稽徵機關核備外,如未在停業前向國稅局申報核備,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新臺幣1千5百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者,得按次處罰。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6條)
更新日期:106-02-23
108-03-19
10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