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須檢附該手冊或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的病人(須檢附專科醫生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108年度每人可減除200,000元。(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4)
更新日期:109-04-21
109-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