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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之申報期間應自契約成立之當日起算

更新日期:114-10-1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契稅條例第16條第1項前段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所稱「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應計入「契約成立之日」。(財政部97/05/15台財稅字第09704526040號令)

  舉例來說:訂約日如為114年8月4日,應自8月4日起算,至9月2日前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手續(但若契稅申報截止日為放假日應順延至放假日次日)。如納稅義務人未於上開期間內申報,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

  對契稅申報有其他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地方稅請轉2),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