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民眾認為,地下室車位只要作停車用,都可以免徵房屋稅,其實車位的使用情形(如自用、出租或營業收費),才是決定房屋稅徵免的關鍵。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地下室停車場供停放車輛,如未收取費用、無出租,可以免徵房屋稅;反之,如有收費、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的地下停車位,則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財稅局舉例說明,地下室停車場若屬個人供自行停車、營利事業供所屬車輛或員工無償停車之用、屋主將主建物與車位併同出租,且供承租人自用停車,可以免徵房屋稅;但若停車位為按車以計時或計次等方式收費、出租或營利事業因本身業務需要提供車位給顧客使用,亦或併同主建物出租之車位若承租人單獨將車位再行轉租他人等情形,則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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