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民眾(企業主)詢問,公司為了貼心照顧員工,特地興建房屋作為員工宿舍使用,該宿舍所使用的土地,是否可以比照自用住宅用地,申請地價稅優惠稅率?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依土地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且經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准,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可申請按2‰稅率計徵地價稅,相較於一般用地採10‰至55‰的累進稅率課徵,適用勞工宿舍優惠稅率至少可以幫企業省下8成的地價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如符合適用優惠稅率之勞工宿舍用地,須於當年9月22日前(即地價稅開徵40日前)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如勞工宿舍建照執照或使用執照、相關實際供勞工居住及符合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證明文件)向稅務局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該年度即可適用2‰優惠稅率,逾期申請則將自次年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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