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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持法院補正通知函,不得查調債務人財產資料。

更新日期:113-05-02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中壢分局

近日接獲民眾詢問,可否持法院補正通知函查調債務人財產資料?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向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等資料,但法院補正通知函,為法院通知當事人補正欠缺之訴訟要件或證明文件等,並非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不能作為申請查調他人財產資料的依據。

該局進一步表示,債權人如因訴訟需要,應請法院就具體訴訟案件依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有關調查證據之規定,由法院逕向各稅捐稽徵機關函洽提供債務人財產資料。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324至2328。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509至510。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314至315。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311至312。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303至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