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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益信託土地如符合條件,出售時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更新日期:115-07-16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為信託財產,如屬自益信託且供自用並符合信託目的者,受託人於出售土地時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土地信託,在信託關係存續中,土地所有權應依法移轉登記與受託人,並由受託人依照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如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即自益信託),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作自用住宅使用並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與該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土地所有權人,受託人於出售土地時,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稅務局或所屬分局洽詢,或利用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