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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用牌照被查獲,將處以使用牌照稅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更新日期:111-02-2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若將車輛牌照借供其他車輛使用懸掛,如果被查獲將處以使用牌照稅全年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不論是懸掛他車牌照或將牌照借供他車懸掛,縱使已繳稅,仍會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所以不可將牌照移用懸掛於其他車輛使用,以免受罰。

        民眾如果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