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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若將車輛牌照借供其他車輛使用懸掛,如果被查獲將處以使用牌照稅全年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不論是懸掛他車牌照或將牌照借供他車懸掛,縱使已繳稅,仍會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所以不可將牌照移用懸掛於其他車輛使用,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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