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照顧經濟弱勢族群,減輕低收入戶居住負擔,桃園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凡屬低收入戶本人所有且供自住使用之房屋,可免徵房屋稅。
稅務局為簡政便民並保障民眾權益,只要低收入戶本人所有房屋供自住使用,無出租或作營業用途,會定期依社會局提供的名冊主動核定房屋稅免徵,民眾即可直接享有減免,免除必須自行申請的麻煩。
若原已核定低收入戶免徵房屋稅者,因低收入戶資格遭註銷,或房屋使用情形有所變更(例如出租、作為營業用途或不再自住),稅務局提醒民眾,請於變更之次期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以前申報恢復課徵房屋稅。
對於內容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撥打下方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412至2420。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305至310。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2至205。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2至207。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2至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