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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度申報土地增值稅,差一天就可能要多繳稅!

更新日期:114-12-31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土地所有權移轉,須依限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當事人雙方如在訂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可按「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申報移轉現值;超過30日申報屬逾期申報,就要以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應納土地增值稅。桃園市114年公告土地現值平均調幅1.88%,如果是在114年底已經立契出售土地,要把握訂約後30日內申報期限,逾期申報,就要以115年公告土地現值為申報移轉現值,可能會影響土地增值稅額。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舉例說明,如訂定契約日期在114年12月31日,申報期限自訂約之日起算30日,亦即要在115年1月29日前辦理移轉現值申報,才可適用114年的公告土地現值,如115年1月30日以後才辦理申報,則須以115年度的公告土地現值核算土地增值稅。

如仍有土地增值稅相關疑義,歡迎利用該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服務。

總局:332-6181分機2752~2757、2762~276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215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11~114、121~12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02~1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22~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