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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後辦理自益信託也可以適用重購退稅!

更新日期:114-10-07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後辦理自益信託,如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做住宅使用,與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在產權登記移轉2年內亦可申請辦理重購退稅。另重購土地已退還土地增值稅者,重購地在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辦理自益信託後,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也不會被追繳原退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