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每年11月開徵,課稅所屬期間為當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並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即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該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於年度中因土地買賣或贈與等原因,辦理移轉登記,不論當年度實際持有土地期間長短,8月31日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即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負繳納當年度地價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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