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訊)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了減輕自用住宅房地者的負擔,對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可選擇適用一生一次土地增值稅10%的優惠稅率。
該局說明,交換土地屬有償移轉,視同買賣須辦理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並分別由原土地所有權人繳納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交換土地只要符合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其中1人並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在交換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就可以申請適用一生一次土地增值稅10%的優惠稅率。但如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未滿1年者,自用住宅的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0%者,就無法適用。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