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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有條件,別錯失權益!

更新日期:115-06-2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

(台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若出售或新購自用住宅用地後,於2年內重購或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且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可依規定退還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重購退稅經核准後,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持續列管5年,如列管期間內將戶籍遷出、供營業使用、出租他人或再行移轉等情形,將會被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後,稅務局每年都會清查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案件,5年內該重購地須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請民眾務必留意,以確保自身權益。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