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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車輛於上路前辦理分期繳納使用牌照稅,免予受罰

更新日期:114-08-28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因欠繳使用牌照稅且經移送執行,民眾如確實無法一次繳清,可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申請分期繳納,經核准後,該車輛才可以再使用公共道路,否則一旦被查獲,會被處以罰鍰。

稅務局表示,日前接獲民眾林先生來電詢問,因逾期未繳納114年度使用牌照稅,經地方稅務局移送執行後,已向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申請分期繳納,為何還會收到使用牌照稅違章裁處書,經查明林先生是在辦理分期繳納前被查獲行駛公共道路,仍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罰鍰。

民眾若有疑問,可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如有稅捐爭議、申訴或陳情、尋求救濟,亦可申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諮詢或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