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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捐贈給長照機構,也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稅喔!

更新日期:114-08-28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私人將土地捐贈給財團法人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且該財團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申報移轉時才可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基隆市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所謂社會福利事業,係指依法經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以興辦社會福利服務及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之事業。其適用範圍也包括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醫療財團法人、衛生財團法人、學校財團法人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附設之社區型、機構住宿型及綜合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基隆市稅務局提醒,長照機構受贈土地申請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1免徵土地增值稅並經核准在案,依規定將每年辦理清查,經清查不符規定者,如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違反各該事業設立宗旨、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長照機構等,除追補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外,並處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711至71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新聞稿連絡人:朱雅玲

連絡電話:2433-1888轉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