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訊】雲林縣稅務局提醒,欠繳使用牌照稅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後,符合規定者可申請分期繳納,但須依核准期限按期繳款。若未按期繳納遭廢止分期,車輛再使用公共道路,仍將依法裁罰。
日前李小姐因欠繳使用牌照稅,考量經濟狀況及接送子女需求,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惟因未依期限繳納分期款項,遭廢止分期,之後車輛行駛公共道路遭查獲,除須補繳欠稅外,並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罰鍰。
稅務局表示,欠稅車輛經核准分期且按期繳納期間,使用公共道路可免予處罰;但分期遭廢止後,即恢復欠稅狀態,使用公共道路仍會依法裁罰。提醒民眾務必按期繳納,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疑問,可撥打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556969洽詢;如有爭議、申訴、陳情或尋求救濟之需要,也可申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提供諮詢或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