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訊】王先生於113年7月7日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並完成移轉登記,申請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還土地增值稅,經核准退稅後,於115年3月3日將該重購土地出售,因屬完成登記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的情形,經稅務局查獲後,依法發單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申請重購退稅經核准後,稅務局將自重購土地完成登記日起列管5年,並定期辦理清查,查核重購土地是否有再行移轉、出租、供營業使用,或戶籍遷出等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的情形。一旦查獲違反規定,即會依法追回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款。
稅務局呼籲,民眾申請重購退稅前,應充分了解相關規定;核准退稅後,也應持續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使用要件,以免因一時疏忽而遭追繳退還稅款,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