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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簷下供擺設攤販,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更新日期:111-01-1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屯分局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屋簷下供擺設攤販,如果無租賃關係,而且房屋內部空間未提供營業使用,與一般房屋出租或營業情形不同,所以可視為未作出租或營業使用,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特別提醒,欲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者,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每年的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如果您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地方稅務局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