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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退稅別大意!土增重購退稅列管5年 竹市稅務局提醒三大追繳情形

更新日期:115-04-30
發佈單位:新竹市稅務局

為維護租稅公平,新竹市稅務局將於今(115)年5月起,針對「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核准案件展開全面清查。稅務局提醒,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列管5年,期間若有移轉、變更用途或全戶遷出等情形,將依法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請民眾務必留意。

市長高虹安表示,市府持續推動多元住宅政策,落實「宜居永續」施政理念,透過租金補貼與社會住宅雙軌並進,減輕市民居住負擔。有換屋需求的民眾,可善用「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優惠,以減輕購屋壓力,但領取退稅後,務必遵守5年列管規定,以保障自身權益。

稅務局長蘇蔚芳表示,依據《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不論「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土地,只要新購入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已繳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即可就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申請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重購土地則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列管5年,列管期間內如有不符自用住宅用地情事,將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說明,為防杜取巧逃漏土地增值稅及從事土地投機行為,每年均針對「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核准案件進行清查作業。依據過往清查經驗,歸類三大常見追繳樣態,提醒納稅人注意:1.列管期間全戶戶籍遷出:戶籍如有變動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1人設籍,以免形成「空戶」。2.土地再行移轉:列管期間內不得出售或贈與,即使是配偶間的相互贈與亦屬移轉行為,同樣會被追補稅款。3.變更用途:不得有出租或營業情形,即使是公益出租仍屬具租賃事實,不符自用要件。

稅務局舉例說明,竹科新貴李先生於113年9月新購自用住宅並完成登記,同年10月領取退稅款後,隨即於12月將房屋出租給領有租金補貼之房客。李先生雖然具公益出租人身分,但因違反列管期間不得有出租的規定,遭追繳原退還稅款新臺幣8萬元。

稅務局提醒,核准重購退稅且仍在5年列管期間內之土地所有權人,應特別留意房地使用情形,以免因不符規定而被追繳原退還之稅款。如有任何疑問,可至稅務局網站查詢或撥03-5225161分機329至334、 0800-000321、1999 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