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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基準日確定了誰該負擔納稅義務

更新日期:114-08-14
發佈單位: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佳里分局

    近來有民眾來電說房屋已經移轉了,為什麼還會收到房屋稅單,經詢問後才發現原來是3月後才辦理移轉的,必須繳納全年房屋稅。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說明,房屋稅新制自113年7月起實施,由按月計徵改為按年計徵,並以當年2月最後一天(28或29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其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故房屋申報買賣或贈與移轉時,原房屋所有人不再另外按持有月數繳納房屋稅,地方稅稽徵機關會向當年度納稅義務基準日的房屋所有人一次徵收全年房屋稅。

    財稅局舉例說明,甲在113年12月取得A屋,之後又於114年3月出售A屋給乙,在114年5月份房屋稅開徵時,甲雖已非房屋所有人,但因114年2月28日(納稅義務基準日)房屋所有人為甲,甲仍為114年期房屋稅的納稅義務人,必須繳納全年的房屋稅。

    財稅局也提醒,地價稅的課稅期間是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係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如果在8月31日前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新所有權人即為地價稅納稅義務人,應繳納全年的地價稅。

    如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訊息,歡迎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向該局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