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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借給他人使用,違章仍以車主為使用牌照稅的處分對象

更新日期:115-10-07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未繳納使用牌照稅的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不論是車主自己使用或借給他人使用,應以車主為處分對象。

稅務局說明,使用牌照稅除了車主不明或車輛遭人侵占等情形,改以使用人為課稅對象外,原則上車輛所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因此,未繳納使用牌照稅的車輛,不論是車主自己使用或借給他人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因無車主不明或車輛遭人侵佔等情形,仍應以車輛所有人為處分對象。

稅務局特別提醒,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請車主多加注意。

民眾如有疑問,可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如有稅捐爭議、申訴或陳情、尋求救濟,亦可申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諮詢或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