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字級設定

房屋停止營業改住家使用,記得要提出申請房屋稅使用情形變更

更新日期:112-04-1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反映新購買的房屋,因不知前屋主曾於該房屋設立公司、商號、企業社等營業行號,未向該局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等收到房屋稅單,才發現未按住家用稅率課徵,而適用較高的稅率課徵房屋稅,致權益受損。

    該局說明,房屋稅是按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根據不同稅率按月課徵,營業用稅率是3%,自住住家用稅率只要1.2%,如果發現前屋主設立之公司、行號仍登記在該房屋者,為節省稅金,應儘快請該營利事業向國稅局申請變更營業地址,或申請停(歇)業、註銷營業登記,並向稅務局所屬分局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以維護自身權益。

    如您尚有其他稅務疑問,可撥打該局關心民眾權益所提供的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