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於115年10月1日收到司法機關核發的假扣押裁定書,但一時忘記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現在申請還來得及嗎?
該局說明,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因此,債權人應留意申請期限,於收受假扣押裁定後30日內,攜帶司法機關核發得為假扣押之裁判正本及個人身分證正本,至稅捐稽徵機關的全功能服務櫃臺,申請查調債務人的財產及所得資料。
該局舉例,民眾於115年10月1日收到司法機關核發假扣押裁定書,最遲應於115年10月30日前,持前開文件,向任一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資料。
此外,查調債務人資料須繳納相關費用,每申請查調一位債務人的財產或所得資料,每項費用為新臺幣250元;如申請查調同一債務人二個以上年度的所得資料,則按年度分別計收費用。
該局提醒,收到假扣押裁定後,應儘速辦理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查調,以免逾期而影響後續權益。如對前述內容有疑問,歡迎撥打國地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該局稅務專線03-82261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