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同一宗土地分次取得土地所有權,再移轉時僅移轉部分持分,核課土地增值稅時產生前次移轉現值認定的問題,如可確認其移轉之持分係在何時取得及取得時之移轉現值,應以移轉各該持分之原地價認定,反之,本次移轉無法分別確認移轉持分之原地價時,應按各次取得之比例認定之。
例如林君購買甲地(素地),分別於98年1月以每平方公尺100元取得持分1/4,及112年6月以每平方公尺600元取得持分1/4,現在出售土地持分1/4,因無法提供資料供稽徵機關確認移轉持分之原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就按各次取得之比例認定核課土地增值稅。換言之,分別依98年1月每平方公尺100元、持分1/8及112年6月每平方公尺600元、持分1/8,為本次移轉申報案件的前次移轉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
同上例,如果林君購買一社區房地,98年1月以每平方公尺100元購買一棟房地,取得持分1/20,112年6月再以每平方公尺600元購買第二棟房地,取得持分1/20,現欲出售持分1/20,經檢附資料顯示林君本次欲出售第二棟房地,因可明確認定本次移轉為第二棟房地,故本次移轉申報案則以112年6月每平方公尺600元、持分1/20為前次移轉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而不按比例核算。
民眾若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歡迎向嘉義縣財政稅務局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土地稅科承辦人陳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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