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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買賣農地,可否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更新日期:113-05-02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甲公司最近將出售本市楊梅區農地給王先生,在大溪區另購一筆農地,詢問有何土地增值稅節稅措施?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依此規定,並未對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原土地所有權人身分加以限制。故甲公司出售楊梅農地時,如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且移轉給自然人,即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甲公司非自然人,如欲購買之大溪農地,原地主即便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也無法享有此項優惠。

 

該局進一步說明,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效果,屬於租稅遞延性質,意指本次移轉應課徵之土地增值稅暫時不課徵,待下次應課徵時一併計算,故土地移轉後其前次移轉現值維持不變。例如,甲公司於70年1月以500元/平方公尺取得楊梅區農地,113年4月出售與王先生時,公告現值為9,000元/平方公尺,如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則王先生前次移轉現值仍維持在70年1月500元/平方公尺,而不會提高為113年4月9,000元/平方公尺。


稅務局提醒,取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農地之承受人,在持有期間如有未作農業使用經有關機關查獲,且未在規定期限內恢復作農用,或雖在規定期限內恢復農用,但有再違規情事發生,即便再移轉時已恢復農用取得農用證明,也無法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若有疑義,歡迎利用該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局:332-6181分機2752~2757、2762~276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215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11~114、121~12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02~1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22~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