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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地價稅自住用地優惠稅率,提醒注意一處適用原則!

更新日期:114-04-30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溪分局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須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合計僅能以一處土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2‰),倘已適用優惠稅率,再申請第2處土地優惠時,需符合相關設籍條件。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自用住宅用地首要條件須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若第2處土地申請適用優惠稅率,需有成年直系親屬(包含直系姻親)設籍於該地,方可申請認定。舉例,若土地所有權人已於A處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另擁有B處住宅用地,則須由已成年之子女、父母、媳婦、女婿或配偶父母等人設籍於該地,方得再申請適用;如僅是夫妻各設立戶籍於A、B處,則不符規定,將擇一處適用優惠稅率。

稅務局提醒,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除上述辦竣戶籍登記外,另須符合下列條件:(一)不得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二)地上的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三)都市土地以300平方公尺為限,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為限。並應在每年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才能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362至2369。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102至110。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102至106。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110至117。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102至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