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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房屋稅開徵期間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應檢附已完納114年期房屋稅繳款書!

更新日期:114-04-30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14年期房屋稅已全面寄發,繳納期間為5月1日至5月30日,民眾於開徵期間辦理房屋過戶時,須完納114年期房屋稅款及完成查欠程序後,才能順利辦理房屋移轉登記。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113年7月起契稅申報案已不再開立房屋稅按月隨課繳款書,亦即房屋稅查欠作業由按月改按年辦理。而各年期房屋稅係由每年2月最後1日之所有權人負擔,因此,於房屋稅開徵期間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案件,應完納該年全年房屋稅,才能順利完成過戶登記。

該局已與桃園市各地政事務所,共同推動移轉桃園市房屋便捷登記流程。對已完成113年房屋稅查欠程序之契稅申報案件,於114年期房屋稅開徵期間向桃園市各地政事務所辦理移轉登記時,只要檢附已完納114年期房屋稅繳款書收據,就可免再向稅務局辦理114年期房屋稅查欠,以簡化移轉登記流程。

民眾如有疑問,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752至2757、2762至276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至218。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11至114、121及12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02至1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22至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