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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使用牌照稅法修正裁罰倍數規定

更新日期:114-08-25
發佈單位: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

  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及兼顧納稅者權益,財政部於今(114)年新修正公布《使用牌照稅法》第29條至第31條裁罰規定,將按「固定倍數」裁罰之規定修正為按「彈性倍數」,賦予稽徵機關得衡酌個案違章情節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之裁量權。

  該局進一步說明,過去使用牌照稅法第29條至第31條違規罰鍰都是以「固定倍數」計算,無論違規情節輕重,罰則都一樣,經過修法後改為「彈性倍數」,稽徵機關可根據實際違規狀況,調整罰鍰金額,裁處將更公平合理。本次修法重點如下:
    一、 未依交通法規申領臨時牌照、試車牌照或已逾上開牌照使用期限之交通工具,經查獲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罰鍰裁處倍數由原應納稅額「1倍」修正為「1倍以下」。
    二、 新購、新進口或新裝配未領牌照之交通工具,經查獲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罰鍰裁處倍數由原應納稅額「1倍」修正為「1倍以下」。
    三、 轉賣、移用交通工具使用牌照,裁處罰鍰倍數由原應納稅額「2倍」修正為「2倍以下」。
   

  上述規定之裁量基準,財政部另定明於「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該局特別呼籲車主,雖部分違章情形之裁罰倍數改為彈性倍數,惟為避免違規受罰損及荷包,汽機車應領用並懸掛有效牌照才能合法使用公共道路,以免違規受罰,得不償失。若有使用牌照稅違章處罰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396969、(03)9325101轉211至213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