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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團體舉辦舞會等娛樂活動,記得於舉辦前辦理娛樂稅徵免或報備手續!

更新日期:114-12-15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歲末將近,各校學生團體陸續舉辦舞會、晚會、演唱會或電影欣賞等活動,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如有發售門票或收取代價,主辦單位應於舉辦前向活動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門票驗印及娛樂稅徵免手續;若活動未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亦應於舉辦前完成報備。

地方稅務局說明,如為學校核准設立之學生團體,經學校同意以校內員生為對象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並經學校證明其全部收入做為該學生團體之用者,得比照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徵娛樂稅,但仍須於舉辦前辦理門票驗印及娛樂稅徵免手續。

稅務局特別提醒,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如對外售票或收取費用,務必於舉辦前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未依規定辦理者,將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

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474、2477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304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8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10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