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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報「契稅申報書附聯」可申請房屋稅地價稅稅捐優惠

更新日期:111-07-0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智分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常有購屋者在不動產移轉登記後,因疏於一併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或忘記申請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等到接獲稅單時才發現竟然沒有按自住用稅率,為了增加稅額負擔懊惱不已。

        稅務局說明,房屋稅是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按月課徵,房屋使用情形若有變更,應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所轄稅務局申報,如逾規定期限,當月15日前申請且符合規定者,自當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當月16日以後申請者,自次月才開始適用;而地價稅則是當年9月22日前申請且符合規定者,自當年起適用優惠稅率,逾期申請則自次年期才可適用。因此,納稅義務人若未依規定時限提出申請,縱然符合優惠稅率規定,仍須依原課徵稅率繳納房屋稅及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新所有權人於房屋移轉申報契稅時可一併填報契稅申報書附聯(不動產移轉後使用情形申報表),申請按自住住家用1.2﹪稅率課徵房屋稅及按2‰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同時提醒已持有房屋、土地的納稅義務人,應檢視自己房屋稅、地價稅繳款書記載的課稅情形,如符合自住用卻尚未適用自住用稅率者,請儘快向所轄稅務局提出申請,千萬別讓您的權益睡著了。

        如有任何地方稅相關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