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因小孩就學方便另外買間房屋,原本已有1間房屋已享有房屋稅自住稅率,其新買房屋可否享房屋稅自住稅率規定?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房屋是否能享有「自住住家用」稅率優惠,關鍵在於實際使用情況與持有戶數,若房屋無出租、無營業用途,且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有戶籍並實際居住,同時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合計全國持有房屋在3戶以內,即可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1.2%,並於房屋稅開徵40日前(即3月22日,遇假日順延)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財稅局說明,林先生全家名下有2間房屋,一間原已是自住稅率,另一間新買的房屋,如符合上述自住要件,即可按1.2%稅率課徵房屋稅,記得要在今年3月23日前辦竣戶籍登記並提出申請,另外,遷入戶籍的對象除了本人或配偶外,直系親屬如父母、祖父母、岳父母、子女、孫子女等,也都符合房屋稅自住房屋設戶籍之要件。
財稅局提醒民眾,為確保權益,避免繳納較多的稅金,房屋如符合自住規定,請務必於今年3月23日前辦好戶籍登記,並依規定提出申請,如果逾期申請,今年的房屋稅單將會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2.6%~4.8%)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