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為鼓勵民眾釋出閒置房屋作有效利用,屋主將房屋出租供住家使用並申報租賃所得達到臺南市一般租金標準者,房屋稅可享有1.5%至2.4%的優惠稅率,如同時符合委託租賃住宅服務業包租代管房屋,可適用單一優惠稅率1.5%,惟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適用優惠稅率者,則適用其他非自住住家用稅率2.6%至4.8%(2戶以內2.6%,3至4戶3.8%,5至6戶4.2%,7戶以上4.8%)。
該局舉例說明,屋主原持有臺南非自住住家房屋計3戶,未出租前房屋適用稅率為3.8%,嗣後將其中1戶房屋出租且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報並經核准,則出租房屋適用優惠稅率1.5%,剩餘2戶房屋,由原適用非自住住家用稅率3.8%降至2.6%。
該局提醒,原已申報並經核准適用優惠稅率之房東,如申報時檢附之租約在115年6月30日以前到期,則該優惠稅率僅至115年期止,如有續約或新約請於116年3月22日前重新檢附租賃合約書向房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經核准後116年期房屋稅才能繼續適用優惠稅率。此外房東們請特別注意,務必於出租所屬年度次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之租賃所得,若漏未申報租賃所得、或已申報租賃所得未達財政部所訂標準者,則先行核准之房屋稅優惠稅率將會被取消並補徵差額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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