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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用地無論自用或出租 地價稅均可適用特別稅率喔!

更新日期:115-10-2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文心分局

(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凡依法核定的工業區土地及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之土地,如已按工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無論自用或出租供興辦工業人使用,均得適用工業用地特別稅率(10‰)課徵地價稅。

    該局說明,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10‰),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縣市所有土地的地價總額,如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稅率將隨級距提高,最高稅率可達千分之五十五(55‰);而工業用地特別稅率為千分之十(10‰),屬單一稅率,不採累進課徵,兩者稅額可能有相當差異。土地所有權人如有直接供工廠使用的工業用地,不論自用或出租,符合規定者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適用工業用地特別稅率。

    稅務局特別提醒,土地所有權人請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當年度即可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如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切勿錯失節稅機會。

    如您對地價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