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車輛的欠稅占地方稅欠稅相當大的比例,在欠稅執行過程中,偶有發生義務人表示車輛不是自己的。有人車子轉售,但沒有辦理移轉登記;也有人提供自己的名字給別人登記。這些主張常無法提出任何證明,就算有證據,也很難認定,若想變更,還是得依法處理。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對於車輛稅捐核課及執行,原則依監理機關之車籍登記推定,一旦登記,即推定有所有權,如果登記的人跟車子沒有法律的關係,要否認就有法律責任,如:甲以乙的名字購入車輛,登記為乙所有,但卻是甲使用,當車輛欠稅違章都不繳納時,執行機關對乙的財產為執行,此時,乙主張非其所有,可能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問題。相反的,車子是自己的,卻不想被人知道,登記在別人名下,因對方欠稅使車子被拍賣,此時,必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之規定,向法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才能排除對車子的執行。
稅務局呼籲,關於財產之權利得以登記彰顯者,請核實登記避免影響權益,雖然車輛登記並不等於所有權的取得,但實務上仍有相當大的作用。如您對欠稅執行仍有疑問,可洽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或撥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