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但以符合受贈人為財團法人、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以及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等要件者為限。」
為避免私人捐贈供社會福利事業使用之土地有未按捐贈目的使用、違反該事業設立宗旨或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該事業等情事,土地稅法第55條之1訂有處罰規定,經核准免稅之土地,稽徵機關每年皆會定期辦理檢查作業。
該局將於114年8月1日起至同年8月31日止,對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經核准免徵土地增值稅管制案件,全面辦理清查。受贈土地如查有未符合捐贈目的使用及各該事業設立宗旨、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各該事業、捐贈人有取得捐贈土地之利益,或法人捐助章程非載明法人解散時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之情形,除追補應納之土地增值稅,並依土地稅法第55條之1規定處應納土地增值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對於以上內容或土地增值稅有其他疑義,可撥打總局(08-7338086#620~626)或所屬潮州(08-7882477#5103~5106)、東港(08-8354780#5104~5106)、恆春(08-8895255#103)等分局洽詢,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