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接到民眾來電詢問,夫妻之間的贈與免贈與稅,而且可以申請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為何房屋贈與還要申報繳納契稅?
稅務局表示,依據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因此,雖然夫妻贈與免贈與稅,贈與土地給配偶也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贈與房屋部分並無免徵契稅之規定,仍應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贈與契稅,受贈人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納稅,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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