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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車輛車籍移轉後,應重新申請免稅

更新日期:112-04-1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屯分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供身心障礙者使用的免稅車輛,如果車籍移轉至其他縣市,應向車籍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重新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如果仍符合免稅規定,自車籍移轉日起接續免稅。

    稅務局表示,如果身心障礙者無駕照,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可以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之車輛辦理免稅。申請時須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戶口名簿、車主身分證、印章等證件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重新辦理免稅,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提醒民眾,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車輛為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有,車籍移轉至其他縣市,如符合免稅規定,稽徵機關將會主動辦理接續免稅,免再提出申請。   

    如果您想多瞭解相關稅務規定,或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