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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障免稅車輛遭取消,事後符合條件仍須重新申請

更新日期:114-07-17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原經核定免徵使用牌照稅者,如核准免稅條件不變,以後免再申請;如因適用之免稅條件變更遭取消,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事後符合免稅條件則須重新提出申請。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供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因不符免稅條件,例如舊車汰換新車、身障證明逾期未重新鑑定或原同戶籍二親等內親屬遷移戶籍,致與身障者不同戶等而遭取消免稅,事後如符合免稅條件,應向當地稅捐稽徵機關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准才能享有免徵使用牌照稅優惠。

民眾如有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47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