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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第34條第2項「出售前1年內」及同條第5項第5款「出售前5年內」,有關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時,以下列基準日往前推算1年或5年之期間計算

更新日期:112-11-10
發佈單位: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嘉義縣訊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主張按「一生一次」或「一生一屋」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時,應以下列各款為基準日計算:

(一)出售土地於訂定契約之日起算30日內申報移轉現值者,以訂約日為準;逾30日始申報移轉現值者,以申報日為準。

(二)法院拍賣土地,以法院拍定日為準。

(三)法院判決移轉土地,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為準。

(四)拆除改建中出售之土地,以核准拆除日為準。當事人如能提示該地上房屋實際拆除日期之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以實際拆除日為準。

(五)自益信託於辦竣塗銷信託登記回復原土地所有權人名義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於未滿1年或未滿5年移轉者,有關「出售前1年內」或「出售前5年內」期間之計算,適用前4款之基準日,其往前推算之期間,應包括自益信託期間。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於拆除改建中出售之土地,認定有無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應以核准拆除日為準。當事人如能提示該地上房屋實際拆除日期之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以實際拆除日為準。

民眾若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歡迎向該局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土地稅科承辦人黃小姐  聯絡電話05-3620909轉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