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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用地適用 10‰ 特別稅率,土地移轉後需重新申請

更新日期:115-06-10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凡依法核定之工業區土地及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之土地,按工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得適用土地稅法第18條規定,其地價稅按 10‰ 特別稅率計徵且不累進。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原經核准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買賣、贈與等原因移轉後,將回復為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但如仍符合按工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並取得工廠登記核准,無論是自用或出租,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的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可適用工業用地優惠稅率課徵,逾期提出申請,則從次年開始適用。

稅務局呼籲民眾,如符合上述優惠稅率條件者,請務必掌握申請時效,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疑問請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