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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房屋稅單有異議,應於期限內申請復查

更新日期:115-06-10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115年房屋稅已於5月份開徵,納稅義務人如對核定稅額不服,應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以維護自身權益。

稅務局說明,房屋稅繳納期限原至5月31日止,115年因適逢假日,繳納期限順延至6月1日,故申請復查期限計算至115年7月1日止。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對房屋稅核定稅額如有不服,應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若逾期申請將不符程序規定,恐導致救濟權益受損,民眾務必注意截止日期,確保自身權益。

民眾若有疑問,可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如有稅捐爭議、申訴或陳情、尋求救濟,亦可申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諮詢或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