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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所有人可向地方稅務機關申請「核定契價證明書」作為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之依據

更新日期:110-11-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

(臺中訊)民眾林先生來電詢問已出售房屋之移轉現值,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基於課稅資料保密規定,房屋於出售後,已非所有權人,尚無法告知該已出售房屋之評定現值。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現值會因逐年折舊或增、改建後有所變動,本年度之房屋評定現值會與出售當時不同,為方便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全國各地稅務機關全功能服務台提供「核定契價證明書」申請,可作為綜合所得稅申報證明文件。如有出售房屋,請記得保留「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及「契稅繳款書收據聯」,以作為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之依據。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