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據娛樂稅第11條規定: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代徵稅款額給予百分之一之獎勵金。前項獎勵金,由代徵人於每次繳納稅款時依規定手續扣領。如娛樂稅原本須繳納1200元,代徵人如期繳納者,有百分之一之獎勵金,扣除後娛樂稅只要繳納1188元 。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開獎勵在順延繳納期間內繳納仍會給予代徵獎勵金,但逾截止日期繳納者不得扣領獎勵金。若逾期繳納稅款,除無法享有百分之一奬勵金外,每逾3日還須按滯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0%為止,如逾滯納期(30日)仍未繳納,即會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請納稅義務人特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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