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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度若有出售房屋,可向地方稅務機關申請「核定契價證明書」作為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之依據

更新日期:113-04-1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每年5月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常接獲民眾為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申請去年房屋出售時之評定現值,基於課稅資料保密規定,房屋出售後,非納稅義務人,尚無法查詢該房屋之評定現值,且房屋會因逐年折舊或增改建,今年之房屋評定現值會與出售當時不同。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為方便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原所有權人可至全國各地稅務機關全功能服務台或網站線上申請「核定契價證明書」,作為綜合所得稅申報證明。提醒您!若有出售房屋,請記得保留「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及「契稅繳款書」,以作為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之依據。

    如您尚有其他稅務疑問,可撥該局關心民眾權益所提供的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