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字級設定

註銷牌照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小心荷包失血

更新日期:113-12-11
發佈單位: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領有牌照之各類車類,應依規定辦理定期檢驗,不依限參加定期檢驗,經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後,依規定不能使用公共道路。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註銷牌照車輛使用公共道路(含行駛及停放)被查獲,除補徵逾檢註銷日到查獲日的應納稅額外,並按補徵稅額處2倍以下的罰鍰。1年內首次被查獲處以應納稅額0.6倍的罰鍰;若同1年度內再次被查獲,裁處罰鍰提高至應納稅額的1.2倍且可連續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名下有部車每年應納稅額為7,120元,由於未按時定期檢驗,其牌照於112年1月1日被註銷,於112年4月30日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除須繳納112年1月1日至4月30日的應納稅額2,340元外,還會被裁處0.6倍罰鍰1,404元(2,340元x0.6倍);如112年12月31日又再次被查獲,除須補繳112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應納稅額4,779元,還要加上1.2倍罰鍰5,734元(4,779元x1.2倍)。

    該局提醒車主,車輛牌照因未定期檢驗被註銷而欲繼續使用,請務必至監理機關辦理重新驗車領牌等相關手續後再使用,以免因查獲被補稅處罰,造成荷包失血。